202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民法无疑是重中之重,此处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在考试中的出题形式多以小段落案例为主,结合少量的法典原文挖空,故在学习时,应以结合生活实际,理解为主。
在《民法典》的学习中,开篇就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贯穿了民法的始终,因其本身有着不易理解的概念,所以是大家学习民法的绊脚石之一,今天此篇文章可助大家移石开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典》中的原文表述,《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从这句话中,我们不难得出,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一种资格,这个资格是指能不能成为民法上的一个“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们举例来看:
例一:3周岁的小红是否有被外公赠与礼物的资格?
例二:5周岁的小明被侵权后,是否有主张侵权损失赔偿的资格?
结合生活实际,细细思考来看,这两个例子答案都应该为“是”。借此,我们就能理解所谓的“资格”原来指的是这个意思。因为在大家的考试中,绝大多数的例子都是在考察权利,很少有考察义务的情况,因此,在此文中就不在列举义务的例子。
在理解了民事权利能力本身的含义之后,我们其次来看,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条件,据《民法典》原文可知,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我们可以简单记忆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便是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界定。
这一点大家可以借助《民法典》原文来直接记忆,考试中若是出题,直接对号入座即可。《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简略总结为: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有证据可推翻前二者,以该证据为准。
例题:小明想要确定自己的出生时间,于是询问父母,得知是2020年3月1日,巧合之下,他在抽屉里找到了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上标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2日,小明还发现了派出所的户籍登记,写的是2020年3月3日,结合所学《民法典》,小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个为准?
答案:出生证明上标记的2020年3月2日。
想必大家可以轻松做出此题,窥一斑而知全豹,只要理解清楚并记忆牢固,此类题目并不算大家的难点。
再有,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我们可以做出一些简单的延伸补充,因为它是始终出生,终于死亡的,所以,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相信大家能轻松理解这两句话,如果在考试中遇到,一般而言,需要大家去判断对错,大家只要熟记即可,但不要死记硬背,重在理解,辅助理解的过程文章上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