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莱州市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招29人】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2017年莱州市公立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9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招聘岗位见附件1),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应聘人员须为1976年3月31日(含)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符合招聘岗位聘用体检标准。
(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的学历证书、学籍档案所载专业应当与应聘岗位专业要求一致,须取得应聘岗位相应执业医师资格。除2017年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应于2017年8月底前取得外,招聘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及证书(含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应聘人员均须于2017年3月31日(含)之前取得。
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2017年应届毕业生除外),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参加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2017年应届毕业生除外)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参加应聘。
二、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邮箱报名、网上初审、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可分别登陆应聘的医院网站下载《2017年莱州市公立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于2017年3月31日16:00前发送至所应聘医院的邮箱报名。报名期间,招聘医院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应聘人员。报名结束后,最终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招聘计划,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岗位,原应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招聘岗位。紧缺专业经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名比例。
三、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初审通过人员务必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在考试前一天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同时携带填写完整的《2017年莱州市公立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两张同底版2寸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2017年应届全日制统招毕业生提交院校教务处出具的学历、专业证明信〈格式见附件4〉或就业推荐书)、学位证书(应届全日制统招毕业生于2017年8月底前提供)、身份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材料。已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应聘证明信(格式见附件3)。招聘岗位有其他要求的,还须提交其他相应材料。2016年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需提供相关报名信息及打印成绩单。单位同意应聘证明信因故不能在面试前提供的,也可在面试结束后两日内提供。
未按规定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现场资格审查提交虚假材料的、经审查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如出现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照鲁价费函〔2008〕1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享受减免笔试考务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免缴面试考务费。相关减免考务费用材料须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的城市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大学生,可分别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证明和低及复印件、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及复印件。
四、考试
招聘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相关事宜将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公布。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考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基本知识、业务能力等。考试成绩于本场面试结束后公布。为人员素质,成绩不足60分的不予聘用。根据考试成绩,分岗位由到低分按照1:1.5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如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相同且影响聘用的,则组织专家重新命题对成绩相同的人员进行面试,并以重新面试后的成绩排序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在所招聘医院的网站公布。
五、考察和体检
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确定后,按计划招聘人数由到低分依次等额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体检。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本招聘简章规定的行为,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国家对招聘岗位考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社会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由招聘医院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负担(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负担)。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应聘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应聘人员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当日复检项目的除外),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招聘医院组织复检,复检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由招聘医院会同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有关体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应聘人员没有征得体检组织机关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视为弃权。应聘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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