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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淄博市事业单位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岗位)资格审查公告

根据《2017年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的规定,现将2017年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岗位)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人员范围

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计划和面试比例,由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5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资格审查地点:

淄博高新区地方事业局417室(高新区天鸿路36号)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但被审查为缺件的,可在5月25日上午11:00前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审查地点请咨询招聘单位审查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弃权。

(二)递补资格审查

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适时公布弃权、取消资格人员名单及递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组织递补资格审查工作,递补资格审查只进行一次。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

三、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各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具体包括:

(1)符合岗位学历、专业要求的学历证书,2002年及以后的毕业生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验证打印)。

(2)招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需提交与学历证书相对应的学位证书,2008年9月1日及以后的毕业生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位证书网上查询结果(登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hinadegrees.com.cn)注册查询后打印网页或截图)。

(3)国内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就业推荐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学位证明。

(4)应聘招聘专业有方向要求的岗位,还需提供能体现研究方向的就业推荐表、毕业论文答辩登记表、研究生部(教务处)方向证明等相关材料之一。

(5)国(境)外毕业生应聘的,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须在报名首日之前取得)和原版成绩单(附与学历学位认证时相同的正规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006年及以后毕业生还需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结果(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线查询系统(renzheng-search.cscse.edu.cn)查询本人信息并打印当前网页)原件一份。

4、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职、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

对在职人员出具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确有困难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备案制人员)外,也可在面试成绩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视为弃权。

6、应聘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还需提交与与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无鉴证章的需提供人社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社保缴费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公务员录用手续等工作经历相关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以此计算工作时间。相关工作经历在提交材料中未明确体现的,还需同时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具体工作岗位证明原件一份。

7、与网报同底板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其他事宜

(一)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现场资格审查与网上初审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二)资格审查须由本人到现场办理,确实因故不能按时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可由招聘单位报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时间,逾期视为弃权。

(三)各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主体责任。资格审查有关材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备查,加强、严防泄露。

(四)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并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咨询电话:淄博高新区地方事业局,0533-2341718。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7年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规定执行。

原标题:2017年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岗位)资格审查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3.rar

1、2017年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新区岗位)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2、应届毕业生证明(式样)

3、同意应聘证明(式样)

高新区地方事业局

2017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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