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公告【招26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计划
本次莲都区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26名。具体的招聘岗位、人数及报考资格等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2.丽水市户籍的其他社会人员(以2017年5月2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籍或生源地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
4.岗位特殊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5.委培生报考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17年5月24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在编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格式见附件4)。
三、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详见招聘计划表),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4.年龄原则要求为18至35周岁(1981年5月24日至1999年5月24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5月24日以后出生);
5.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
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招聘报名条件者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报名表》(报名表自行下载,在编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出具单位印章)及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2张;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请符合上述招聘报考人员,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到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大会议室报名。(报名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1号)。确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带上述相关证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一切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报名时需缴考试考务费40元/人(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低,经审核后可免除考试考务费)。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合格者,凭缴纳的考试考务费发票和考生身份证原件到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将在指定网站另行通知)。
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的岗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将在莲都区政府门户网、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上予以公布。招聘岗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在接到通知后改报其他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
(二)考试
1.笔试:笔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详见附件2:专业基础知识笔试试卷设置一览表),笔试科目满分为100分,实行闭卷考试。笔试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上午9:00-11:30,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从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实施前3天,在编人员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书。
面试实施前3天,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从到低分予以递补。面试具体安排在指定网站另行通知。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按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如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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