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藏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四)体检
根据面试情况,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志愿等因素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费用待录用到岗后,由用人单位报销。
(五)公示
对拟录用人选进行公示。
(六)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录用结束后,对空缺岗位可调剂补录。
五、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工资可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二)引进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录用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三)引进人才进藏交通和用由用人单位报销。
(四)引进人才试用合格且任职定级后,可享受西藏在职干部年休假制度。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假期为每年40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每年50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每年60天。假期时间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路途时间为10天,超过10天的按10天计算。
(五)引进人才到岗后,招录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并按照大专毕业生2万元、大学本科毕业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资格人员5万元、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人员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引进人才在藏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相关协议退还安家补助费。
(六)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尊重个人意愿可以随调随迁。随调人员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在党政机关平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未就业或在企业就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我区公开考录条件,由个人申请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参加我区公开考录。
六、纪律要求
(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厅对专项引进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专项引进考官和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坚持回避。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资格。
(四)考官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一)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因特殊情况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厅解释。
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1—6289590
0891—6289589(传真)
拉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1—6323948
日喀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2—8828353
山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3—7820272
昌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5—4821566
林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4—5835068
那曲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6—3828820
阿里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7—2821702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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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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