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季度重庆渝中区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33人简章
为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3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等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卫生事业。
3.在报名开始前一天,须取得一览表中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4.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5.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要求(附件1)。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要求
1.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2.聘用人员须在渝中区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调动,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现场报名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
1.报名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3月2日,9:30-17:00。
2.报名地点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大会议室(渝中区和平路211号7栋)。
3.报名程序
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报考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附件3);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报名开始前一天,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报名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现场填写《考试报名表》,复审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50元/科,共2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报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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