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招35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计划
本次莲都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莲都区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35名。具体的招聘岗位、人数及报考资格等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2.莲都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检验技师岗位要求莲都区户籍(以2018年4月2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或莲都生源(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其他岗位户籍或生源不限;
3.岗位特殊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4.委培生报考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及主管部门书面同意;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18年4月25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在编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格式见附件4)。
三、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详见招聘计划表),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4.年龄原则要求为18至35周岁(1982年4月25日至2000年4月25日期间出生),其中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25日以后出生);
5. 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考察等环节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否则将取消报考资格。
四、招聘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招聘报名条件者填写《丽水市莲都区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表自行下载,在编人员还需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出具单位印章)及近期一寸免冠红底照片2张。
请符合上述招聘报考人员,于2018年4月25日—4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到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大会议室报名。(报名地点: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1号)。确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带上述相关证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一切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报名时需缴考试考务费40元/人(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低,经审核后可免除考试考务费)。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合格者,凭缴纳的考试考务费发票和考生身份证原件到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将在指定网站另行通知)。
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的岗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将在莲都区政府门户网、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上予以公布。招聘岗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在接到通知后改报其他岗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
(二)考试
1.笔试:笔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详见附件2:专业基础知识笔试试卷设置一览表),笔试科目满分为100分,实行闭卷考试。笔试时间为2018年5月12日上午9:00-10:30,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报考岗位从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实施前3天,在编人员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书。
面试实施前3天,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从到低分予以递补。面试具体安排在指定网站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三)体检与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按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如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公示与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公示期间有情况反映的,待查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岗位聘用实行最低服务年限制度,新聘用人员在本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周年(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同时考取后两年内需取得岗位所需专业资格,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用人单位可与考生解除聘用合同。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资格,或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由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安排递补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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