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秦皇岛市事业单位招聘医疗岗248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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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3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2019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共计333名,其中:市直43名、山海关区17名、北戴河区10名、抚宁区40名、卢龙县156名、青龙满族自治县67名。(详见附件1《秦皇岛市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范围与条件
(一)招聘范围
1.全日制高等院校2019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不限户籍);
3.具有秦皇岛市常住户籍或高考生源地为秦皇岛市的其他人员(户籍以2019年5月3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其中招聘岗位另有户籍限制的,需符合岗位具体要求。“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其专门职位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其服务地、服役地户籍;报考者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如有秦皇岛市常住户籍的,报考者可视为具有其户籍。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5月31日至2001年5月31日出生)。岗位信息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1.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具体条件按照《秦皇岛市2019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其学历条件需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获得者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其中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方法为:从2019年5月(含)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2.招聘岗位中定向招聘“六类人员”是指“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和“驻秦部队随军家属”。
“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是指:2018、2019年度服务期满、秦皇岛市户籍(或生源地)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6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2013年及其以后,秦皇岛市户籍(或生源地)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安置地为秦皇岛市的退役士兵。
“驻秦部队随军家属”是指:驻秦部队现役军人经批准办理随军手续的家属。
“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和“驻秦部队随军家属”的名单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
(四)不在招聘范围人员
1.现役军人;
2.全日制普通类非应届毕业的在读学生;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
(五)不得应聘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失信被执行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六)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招聘政策
(一)通过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且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秦政发〔2017〕40号)相关政策。
(二)根据《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秦政办字〔2019〕19号),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学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根据《秦皇岛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县聘县管乡(镇)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秦卫计发〔2018〕25号),此次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采取“打捆组团”方式,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聘用人员,根据综合考试成绩,按同一报考岗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岗。聘用人员选定岗位后,实行“县聘县管乡(镇)用”机制,即聘用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对应的医共体牵头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统筹管理,聘用人员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签订三方聘用合同,按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岗位及工资待遇。聘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岗位相关政策待遇,县级医院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其执业培训、进修、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奖励惩戒等日常管理,县级医院进行监督指导。聘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在岗服务满5年后,根据本人意愿,经考核的,可调回县级医院工作,在编制限额内落实县级医院编制、岗位及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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