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普洱市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公告27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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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普洱市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公告27人

  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二)笔试

  1.笔试由普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2.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等,不指定复习教材,不指定培训机构,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3.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笔试不设开考比例,笔试结束后,由普洱市卫生健康委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于部分考生放弃,致使部分岗位面试达不到1:2比例的,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员达不到1:2比例的,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等额面试;按1:1的比例进行等额面试的岗位,待面试结束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确定各招聘县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作为体检、考核对象。

  (三)面试

  1.面试由各招聘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

  2.面试内容:主要考察考生临床实践能力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等,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3.面试方式由各招聘县确定。

  (四)各项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笔试成绩高者排前。

  六、考核和体检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进入考核和体检,考核、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一)考核

  进入考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教育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递补。

  (二)体检

  1.报考人员为非退休人员的,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体检医院为各招聘县人民医院;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医院为普洱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在同一岗位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递补。

  2.报考人员为退休人员的,由招聘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进行健康体检。

  七、公示和聘用

  (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www.pe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招聘单位与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医生签订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医生聘用合同,聘期4年,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聘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考生权益,反映问题时必须实名反映。

  (三)因考生放弃聘用的,从该岗位考生中按综合成绩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八、岗位培训

  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卫办科教〔2007〕48号)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要求,安排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岗位培训合格证。

  九、激励和政策

  (一)岗位设置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医生是针对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和执业医师紧缺的问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有需求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医生是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用于聘用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岗位职责

  特岗全科医生应当按照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预防保健、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2.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3.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4.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

  (三)薪酬待遇

  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工资收入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逐步实现同岗同薪。薪酬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特岗全科医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乡镇卫生院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要向承担服务的特岗全科医生倾斜。

  (四)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特岗全科医生在服务期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服务期满后,续聘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医生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直接聘用、定向考核招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工作人员、定向招聘为县级医疗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特岗全科医生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

  (五)教育培训

(责任编辑:李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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