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解读(下)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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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解读(下)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出于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是在面临发生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时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属于“正对不正”的防卫行为。那么,如果我们在防卫时不小心出手过重,超过了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又该怎么认定呢?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想要正当防卫,都必须先冷静思索清楚如何出手才能在合理限度之内呢?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也是经常会考察的高频考点,接下来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解读。

一、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防卫限度”,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之内进行,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等结果,一般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只是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一般不属于重大损害。(2)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3)防卫过当并不是独立罪名,它只是用以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在刑法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罪”。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具体触犯的刑法罪名进行定罪。

二、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又叫无限防卫权。是当防卫人在面对某些特殊的不法侵害时,所可以主张的一种正当防卫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这里所说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防卫人在面对这些正在进行当中的特殊犯罪行为时,可进行无限防卫,即无需再考虑防卫限度问题,只要满足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和防卫意图四大构成要件,既可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指的是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对于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可以直接进行特殊防卫,即使因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等,也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勇敢的保护自己和他人。正当防卫一直是考试当中的重点考察内容,做题时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形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仔细判断。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一项是:

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胡某听闻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用木棒将其手打折

B.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李某再次踢王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

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

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踹在男子的小腹,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

【中公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针对侵害人本人;(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不满足起因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选项B,不满足时间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选项C,缺乏防卫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选项D,吴某对男子的强奸行为具有无限防卫权。故本题答案为D。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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