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浅析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新法,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的热门考点,复习法律常识,除了要掌握常规考点,对于新修订的部分也要有所了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接下来,带大家一起学习下,本《规定》的相关要点。
一、历史和沿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规定》新增加了两种:
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即“闪离”的情况);
(但是注意:《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
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将意见稿中“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二、《规定》亮点
1、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2、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后,关于嫁妆处理规则。
《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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